法规标题: 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
发布机关: 交通部
发布文号: 交运发(1992)62号
发布日期: 1992年1月25日
实施日期: 1992年4月1日
时 效 性: 有效
题 注: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》及有关交通运输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、江河、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、单位和个人(含联户)及各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。
第三条 企业必须坚持“质量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积极开展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现代化科学管理。
第二章 行政机关货运质量管理
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,其主要职责:
(一)制定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及质量标准,并监督实施。
(二)总结、交流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经验,制定年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三)协调、查处重大水路货运质量事故。
(四)汇总水路货运质量报表,并提出分析意见。
(五)组织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。
长江、珠江、黑龙江航务(运)管理局受部委托负责本航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,主管所属的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规定,制定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制度、质量标准及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总结、交流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,协调、查处水路货运质量事故。
(三)汇总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报表,并将分析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;负责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考核、培训等工作。
(四)组织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。
第三章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
第六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,企业领导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全国负责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,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。
(二)组织制定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(三)主持编制企业货运质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货运质量方针、目标和管理计划。
(四)积极推行货运质量科学管理方法,贯彻实施“质量否决权”制度,正确处理生产与质量的关系。
第七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与监督机构
(一)企业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(可分设也可合设),隶属生产业务管理部门。
企业二级单位,可根据实际情况,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,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,负责货运质量工作。
(二)企业基层班组,设立兼职的货运质量监督检查人员;运输船舶视不同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,负责货运质量工作。
第八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部门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货运质量管理的规定。制定本企业货运质量规章制度、质量标准,并负责实施。
(二)制定企业货运质量方针、目标及长远规划,负责货运质量统计并进行分析,提出月、季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。
(三)制定货运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。
(四)贯彻执行货运计量业务规章,参与货运计量工作,配合有关部门提出货运计量设备的配备计划。
(五)负责货运质量事故及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,参与口岸联合验残事故处理等工作。
(六)制定货运质量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,并进行业务考核。
(七)负责运输生产各环节预控货运质量的动态管理及自检自查;正确编制各项货运质量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。
(八)开展以提高货运质量为内容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;组织以优质运输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货运质量评比竞赛,并负责货运质量奖惩工作。
(九)总结交流、学习推广货运质量管理先进经验;负责开展货运质量信息工作。
第九条 企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职责
(一)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。会同货运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。
(二)会同货运质量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货运质量工作进行专检、联检;随时对作业现场的货运质量进行抽查。
(三)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越级反映货运质量情况,并可提出修订货运质量管理措施的建议。
(四)督促货运质量有关人员上岗定位履行职责;制止现场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、组织生产的行为,并做好记录,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。
(五)专职监督检查人员有责任对不具备承运条件的货物,提出不予承运的意见。
(六)对货运质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,坚持“三不放过”: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、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、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工作原则。
(七)对性质严重的货运质量责任事故,提出处理意见;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。
(八)对在货运质量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,提出奖励及表彰的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