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质量工作标准
第十条 库场管理
(一)货物进出库,按单交接、点清件数、分清残损,验明包装、标志、规格、品名。发现问题,及时做好记录,并通知托运人、收货人签证处理。
(二)按票堆码、成行成线,标志朝外、箭头朝上,剔出残损并妥善保管。
(三)对互有抵触、易受感染、易腐变质的货物,采取相应措施,防止变质、污损。
(四)库、场货位合理,并留出通道,保有垛距、墙距、灯距、消防距。货垛牌填写清楚,拴挂有序。
(五)场地货物要垛上起脊,码垛整齐。同品名、同规格、同包装的货物要定量、定型,按标准垛堆码。
(六)库、场整洁,货垛布局合理、坚实牢固。需垫盖的货物,上盖下垫、不露不漏不落地。垫、盖设备良好并做到苫盖严实、捆绑牢固。风季加防风网,货位无积水。
(七)货物堆存做到“十防”:防混质、防霉变、防污染、防风、防台(风)、防汛、防火、防湿、防鼠虫害、防盗。及时处理无法交付的货物、地脚货物、破损货物。无法交付货物按规定上报处理,地脚货物随原货票同行,破损货物破来好转(包装、材料、劳务费用可另计)。
(八)库场理货员依船边、库场等交接方式,上岗定位;交接清楚、帐货相符,票据周转及时,正确编制各类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楚。
(九)集装箱装箱前或拆箱后,作好箱底清洁工作;集装箱拼箱货物的交付,有条件的应先拆箱入库,后核对交付;在箱区现场逐票分提的,做好分次开箱交付、拆加封记录,划清溢短、原残、工残责任。
第十一条 装卸船作业
(一)装船作业要标准,根据船舶适航适载情况及计划积载图(表)要求,正确积载,保障船舶平稳;按票装货,堆码紧密,隔票清楚,绑扎牢固,防止货物滚动、位移。
(二)卸船作业,按顺序、分段逐层、均衡卸货。
(三)船舶装卸作业前,船舷拴挂安全网、片,并做到拴挂合理、可靠、随水位及时调整,及时清理积物。
(四)对同品种、同规格、同包装的货物,做关坚持“三定”:定量、定型、定关。
(五)装卸作业坚持“十不”:不装破损包、不使用手钩、不倒关、不拖关、不落水、不堆垛、不挖井留山、不夹包带件、不吊超负荷关、不吊堆码不正关。
(六)作业中轻拿轻放,箭头朝上,重不压轻,木箱不压纸箱;地脚货及时扫清、灌包、归垛。
(七)装卸散货避免洒漏、落水、混质,按规定平舱;装卸散装液体货(包括通过管道运输装卸的液体货)不跑、不冒、不滴、不漏、不混。
(八)雨雪天,怕湿货物无防范措施不作业。
(九)危险品,特殊物件,笨重长大件及冷藏、危险品集装箱等,应制定防范措施后再作业。
(十)对残损件货,分清原残、工残,并如实做好现场记录。
(十一)作业中随洒随扫、随破随修,作业完毕做到“六清”:船舱清、甲板清、码头清、道路清、库场清、机具清。
第十二条 装卸车作业
(一)装前检查车体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装载技术要求;对不良车体,不得装车并做好记录。
(二)合理使用装卸机械、工属具,不超负荷运输。
(三)堆码整齐、重不压轻、木箱不压纸箱、箭头朝上;袋装货超出车体,袋口朝里。
(四)装车不倒关、不超限、不超载、不亏载、不偏重、不集重。
(五)货物与车门之间,留出适当距离,起好脊,苫盖严实,捆扎牢固,封好车门、车窗。
(六)散装货物划线装车,避免洒漏、混质,作业完毕须平车;散装液体货物,不跑、不冒、不滴、不漏、不混。
(七)卸车须卸清,作业完毕扫净车体、关好车门。
(八)作业中做到随洒随扫、随破随修,作业完毕做到车边清、道路清、机具清。
第十三条 船舶货运
(一)船舶货运员(含船舶理货组长、驳船驾长及驻港理货员,下同)、船舶理货员、看舱人员,严格上岗定位,佩戴标志,遵守岗位责任制。
分节驳、无人驳所属单位应有相应管理措施。
(二)装船前,船方对港方提供的计划积载图(表),必须认真进行审核,严格把关签认,并可提出修改意见。
(三)船舶货运员须深入货物堆存现场,摸清货物品名、特性、包装、标志、规格、数量;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,应做好记录。
(四)装货前,船舶应做到适航、适工、适载,备妥分隔、衬垫物料;装货时,指导港方做好货物分隔、衬垫、绑扎工作。
(五)船舶理货员须正确收发、计量、计数,不错卸、错装,分清标志、隔票清楚。坚持做到分清工残、原残,如实填写现场记录,交接清楚,明确责任。
(六)认真监督、指导、配合港方坚持装舱积载标准:由下而上、先远后近、先大后小,上轻下重、箭头朝上;特殊货物先定装舱部位,异装货物慎配装;大硬货物先装,小软货物后装,轻重、大小货物搭配合理,严格装卸顺序;注意装卸事项,码舱整齐、分隔清楚。
(七)装货结束后,船舶货运员应认真核对运单、交接单、分舱单、计划积载图(表)及运输有无特殊要求,并采取相应措施。
(八)坚持做到“三定”、“四清”:看舱定人、定时、定舱,货物卸清、分票隔票清、残损责任清、货物现场交接清;把好“六关”:备舱关、摸底关、积载关、装货关、航行关、卸货关。
(九)航行途中,船舶应加强对受载货物的检查与管理:注意通风,勤测污水沟,防止货物水湿、汗湿、浪湿;定时到货舱进行检查,防止货物滑动移位和倒桩;遇有恶劣气候,要做好对货物加固绑扎工作。
(十)整船装运散装干货,装货前船舶应对所装货物进行摸底检查,防止虫损、湿损、变质货物上船。运煤船舶应严防煤炭自燃变质;对港存煤炭已经自燃或超过规定温度的,应及时同港方协商,不采取有效措施,不准装船。
(十一)大宗散货装载完毕应指导港方平舱;认真做好水尺鉴定工作,提出准确的计量数据,做到看准、测准、算准、装足。
(十二)运油船舶,应认真做好防火、防爆、防污染工作;装油前应保证油舱及管系的清洁,坚持严格的清洗舱、验舱制度,防止油品的掺混和变质;装卸时应遵守安全装卸操作程序,防止油品的跑、冒、滴、漏、混事故;装油后,应检查各种盖及阀门是否封闭,防止油舱渗水混油。
(十三)适时做好油舱的合理加温、保温,卸油时应尽量收尽各舱油脚;卸油结束前,应全面检查油舱,防止漏卸。
第十四条 外轮理货
(一)按作业船舶及作业线路,派足理货人员,并严格上岗定位,执行交接制度。
(二)认真做到按关计数,不漏关、不重关、不错计关内小数;工班作业完毕,检查作业线路;全船作业完毕,检查舱内、甲板、船边及作业线路,防止货物漏装、漏卸;船舶作业结束后在两小时内办完交接签证手续。
(三)按单分清标志,理清件数,及时填写理货计数单。
(四)检查“定量、定型、定关”装卸作业情况,指导装舱积载,分隔衬垫,分清工残、原残,当班编制现场记录,按规定正确填写有关单证。
涉及对外索赔的签证,应正确、及时提供;需要对外更正的,应及时办理。
(五)单证填写完整,内容正确,字迹清楚;理货资料保管齐全。
(六)收集船方及其他委托方对理货的意见,质量信息反馈快、情况明,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。
第十五条 危险品、军运物资、特种物资等,除执行本办法外,还应执行有关管理办法。
第十六条 货运质量信息
(一)港航企业应定期召开货主座谈会,听取意见,对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,进行质量跟踪,及时掌握情况。
(二)建立货运质量管理例会制度,按月总结货运质量工作情况,分析存在问题,提出整改措施。
(三)坚持开展航次货运质量报告书和征求意见书活动(参考附表一、二、三、四,具体格式内容港航企业可自行制定)。
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
第十七条 货运质量的检查,采取以企业自检为主,自检、互检、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强化各环节的质量预控,确保运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。
第十八条 货运质量检查可采取明察暗访或召开质量管理人员、实际操作者和货主用户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。受检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,认真听取意见。对查出来的问题,应制定措施,限期整改,并列入下次检查考核的内容。
第十九条 货运质量检查考评,按部颁《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》和本办法规定的货运质量合格率进行(《货运质量检查考评表》见附表五、附表六)。
第二十条 货运质量合格率按下列公式确定:
∑检查考评项目赋分值
货运质量合格率=-----------------
Σ检查考评项目的满分值×100%
货运质量按四级考核:货运质量合格率达90%以上(含90%、下同)为优;90%以下至80%以上为良;80%以下至60%为中;不满60%为差。货运质量达标档次是评价考核货运质量水平的主要依据,应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、企业升级、创优评奖的条件,企业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或货运质量合格率未达到优、良等级的,应作为评审企业升级、质量管理奖等的否决条件。
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评
考评企业货运质量,应坚持事实求是,高标准严要求,防止走过场。严禁弄虚作假。具体要求如下:
(一)自检。由企业自行组织,按规定的检查考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。受检面不少于80%,并做好检查记录,以备查考。
(二)互检。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受检和检查单位,按行业实行对口检查,检查考评范围、项目、次数要基本相同,具有可比性。
(三)抽检。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货运质量情况,不定期、有针对性地选择受检单位,按确定的检查考评范围、项目进行抽检。
自检、互检、抽检的组织工作,由港航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定。检查后,检查单位须写出检查报告,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部(运输管理司),并发给受检单位《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考评反馈通知单》(附表七)。
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
第二十二条 对在货运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,由交通主管部门授予“质量信得过单位”、“优质运输先进集体”、“质量管理奖”等荣誉称号。
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货运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,可酌情给予奖励。质量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工资基金和速遣奖中列支。
第二十四条 对货运质量管理混乱,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,导致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的,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限期整顿、撤销荣誉称号、给予经济与行政制裁,并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。触及刑律、构成犯罪的,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厅(局)和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,可根据本办法,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部备案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交通行业内部考评货运质量的管理办法,不调整承、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。
附表一 航次货运质量报告书